中山大学设备家具资产管理办法

发布人:魏东

中山大学设备家具资产管理办法
中大设备〔2023〕4 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设备家具资产管理,规范资产使用行为,提高资产使用效益,根据《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教育部关于规范和加强直属高校国有资产管理的若干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由学校管理的经费购置,或通过自制、调拨、接受捐赠等方式取得,所有权归属学校的设备、家具和陈列品类固定资产(以下简称“设备家具资产”)。

第三条  学校对设备家具资产的配置、采购、验收、建账、使用和处置等实施全过程规范化管理,其中,配置、采购和验收等环节工作按学校相应制度规定执行。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  设备家具资产管理按照“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原则,实行学校、资产保管单位、资产保管人三级管理体制。

第五条  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是学校设备家具资产管理的归口管理部门,主要职责包括: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设备家具资产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负责学校设备家具资产管理制度体系建设;

(三)负责设备家具资产的购置论证、验收、建账、调拨、盘点和处置等日常管理工作;

(四)建立大型科研仪器的共享共用机制,组织大型科研仪器使用效益评价考核;

(五)对设备家具资产损失事项进行初步认定,提出初步处理建议提交财务处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

(六)学校交办的其他相关工作。

第六条  设备家具资产保管单位,负责本单位设备家具资产的安全完整及使用效益。主要职责包括:

(一)贯彻执行国家及学校设备家具资产管理规定,负责制定并组织落实本单位设备家具资产管理的工作规则和流程;

(二)负责及时办理设备家具资产的报增、调拨、盘点和处置报批等手续;

(三)负责设备家具资产的实物日常管理及台账动态管理;

(四)配合学校完成资产盘点及专项检查;

(五)明确设备家具资产的保管责任人,确保资产的安全完整;贵重资产、危险资产、有保密等特殊要求的资产,应当指定专人保管、专人使用,并规定严格的接触限制条件和审批程序;

(六)统筹实施本单位大型科研仪器的开放共享,切实提高使用效益;

(七)负责对本单位设备家具资产的损坏丢失进行调查,配合学校开展资产损失责任认定工作,并落实责任追究工作;

(八)学校交办的其他相关工作。

第七条  资产保管人是设备家具资产日常使用管理的直接责任人,须为学校在职在岗人员,由资产保管单位在资产验收合格后确认具体人选。主要职责包括:

(一)落实设备家具资产日常使用管理的各项要求,保证资产安全、完整和高效使用,发生损坏应及时修复或报损,发生遗失或被盗应及时报告和报案,并配合学校和单位开展调查;

(二)评估设备家具资产使用过程中可能遇到的各种风险,提出并落实相应的风险防控措施;

(三)定期对设备家具资产进行自查,保证资产标签粘贴到位,保持标签完整和信息准确,确保资产账务信息与实物状况相符,并配合学校和单位完成设备家具资产的盘点及专项检查;

(四)积极开展所管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

(五)保管人发生退休、校内调动、调出学校或长期离岗等情形时须提前办理实物交接和资产账务变更手续;

(六)其他相关工作。

 

第三章  资产采购、验收及建账

第八条  设备家具资产的采购及验收分别按照学校设备物资购置论证、采购及验收管理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设备家具资产验收合格后,对于符合固定资产建账标准的,资产保管人应及时登录学校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办理设备家具资产申报登记。

第十条  设备家具资产使用期限超过一年,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和功能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纳入设备家具资产管理,并完成建账工作:

(一)单台(套)账面价值人民币1000元及以上的;

(二)单台(套)账面价值人民币500元及以上、1000元以下,一次性批量购置总价值达50000元及以上,品牌型号规格相同,由同一保管人保管。

能独立使用的设备家具资产作为主件进行独立建账;不能独立使用但符合上述标准的新增附件应在原设备家具资产账上增值。

第十一条  设备家具资产应当按照以人民币结算的实际成本作为其原始价值入账。除新增附件(含零部件、扩充功能等)外,已经建账的设备家具账面价值不得无故变动。因毁损或拆除设备和家具原有的部分时、或根据有关规定需要对设备和家具重新估价的,由资产保管人提出申请,附上必要证明材料,经资产保管单位负责人同意,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审核确认后,方可调整相应的账面价值。

第十二条  设备家具资产因维修(含更换零配件)或维护保养等所支付的费用,不改变其账面价值。

 

第四章  资产使用

第十三条  学校坚持设备家具资产的安全完整与注重绩效相结合的原则,积极推进资产整合与共享共用,提高使用效益。

第十四条  资产保管单位应当加强对设备家具资产使用的日常管理,定期盘点,确保账实相符。严禁任何形式的闲置浪费、公物私化、私自转让及出借、丢弃等行为。

第十五条  仪器设备发生故障或损坏时应及时组织修复,并做好维修记录。

第十六条  仪器设备及其配件,除修理外,一律不允许随意拆改和分解。如确因功能开发、升级改造或研制新产品需拆改或分解的,资产保管单位应报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批准。

第十七条  对于计量设备和有精度要求的设备,资产保管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定期组织检定或校准,对精度或性能降低的应及时组织修复。

第十八条  特种设备以及涉及辐射安全、化学安全和生物安全的仪器设备,资产保管单位和资产保管人在使用和处置时还应同时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学校相关安全管理规定。

第十九条  学校鼓励仪器设备开放共享。其中:

(一)单台(套)账面价值人民币50万元及以上的大型科研仪器,纳入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管理信息系统统一管理。资产保管单位应按照学校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管理规定,积极采取措施,落实学校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要求,在保证本单位教学科研基本需求的前提下,向校内其他单位、其他高校、科研院所、企业、社会研发组织等社会用户开放共享,并接受学校和上级主管部门的使用效益评价考核。具体管理工作按学校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相关规定执行;

(二)单台(套)账面价值人民币40万元及以上、50万元以下的科研仪器,40万元及以上的教学仪器亦纳入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管理信息系统统一管理。资产保管单位应定期配合学校做好上级主管部门要求的数据填报等工作。

第二十条  面向校外提供开放共享服务且在海关监管期内的进口仪器,由保管单位向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提出申请,报海关审批后方可执行。

第二十一条  在海关监管年限内的免税进口设备家具资产的使用管理,按学校免税进口科教用品管理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设备家具资产原则上应放置在校内工作场所使用。确因教学科研需要将设备家具资产放置校外使用的,按学校放置校外使用管理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将学校设备家具资产作为质押物对外质押或担保,不得为任何单位或个人的经济活动提供担保。

第二十四条  资产保管人发生退休、校内调动、调出学校或长期离岗等情形时,应在离岗前办理设备家具资产实物交接和资产账务变更手续,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移交或私自处理。

第二十五条  资产保管单位应每年至少开展一次单位内设备家具资产核查工作,并配合财务处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开展设备家具资产的定期盘点和不定期检查,确保账实相符。

第五章  校内借用和调剂

第二十六条  设备家具资产一般不得出租(借)给校外其他单位或个人。确因工作需要出租(借)的,按学校国有资产管理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设备家具资产在校内互相借用时,须办理借用和归还手续。借入借出单位间要明确借用期限、交接验收手续,逾期及损坏、遗失的赔偿责任等事项。

第二十八条  根据工作需要,设备家具资产经调出、调入单位审批同意后可在校内各单位间调剂使用。

第二十九条  因学校布局调整需进行工作场所搬迁的,原则上资产保管单位均应将放置在迁出场地的设备家具资产搬迁到新址继续使用。对于根据环境条件定制且固定安装,因拆卸会造成较大程度的损毁、或改造到新址使用的成本过高等原因,确实不宜搬迁的资产,资产保管单位报学校相关部门审批后,按批复意见执行。

第三十条  资产保管单位应加强设备家具资产日常管理,采取积极措施提高其利用率和使用效益。对闲置或使用效益长期达不到规定要求的设备家具资产,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可根据实际需要进行校内调剂。对确因人为因素造成设备和家具闲置的,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对于长期闲置、需调剂到校外的大型仪器设备,由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会同财务处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提议,报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审议、党委常委会审定后报教育部进行调剂。

 

第六章  资产处置

第三十一条  设备家具资产处置方式包括报废、报损、无偿调拨(划转)、转让、对外捐赠等。

第三十二条  设备家具资产的报废处置按学校设备家具资产报废处置管理规定执行,报损、无偿调拨(划转)、转让、对外捐赠等处置,按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资产保管单位及个人不得私自处置。

第三十三条  资产保管单位需对海关监管年限内的免税设备家具资产进行转让、移作他用或进行其他处置的,应向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提出申请,经海关审核同意后方可执行,具体办理流程按学校免税进口科教用品管理规定执行。

 

第七章  监督与问责

第三十四条  设备家具资产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坚持“三结合”原则:内部监督与财政监督、审计监督、社会监督相结合;事前监督与事中监督、事后监督相结合;日常监督与专项检查相结合。

第三十五条  对于因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在设备家具资产使用和处置等管理过程中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依据学校国有资产损失责任追究管理规定追究其相关责任。

第三十六条  学校有关部门、单位和人员不履行或怠于履行本办法规定的工作职责或存在发现违规行为后隐瞒不报、处理不力等情况的,学校可根据其行为的性质、情节及所造成后果的严重程度采取以下问责措施:

(一)批评教育;

(二)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三)在一定范围内通报批评;

(四)取消年度评先评优资格;

(五)扣减年度奖励性绩效;

(六)其他法律法规及学校规定的处理措施。

以上措施可以单独适用或者合并适用。同时责令退还违法违规所得以及赔偿给学校造成的经济损失。

构成违纪的,根据有关党纪法规和学校规定作出纪律处分;有关单位及其领导人员存在失职失责应当问责的,按照相关规定实施问责;涉嫌其他违法犯罪的,移送国家有关机关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软件类无形资产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八条  各附属单位使用学校的设备家具资产,严格按照本办法管理。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负责解释。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对本办法的落实执行负有主体责任,如本办法执行不力,追究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及主要负责人的相应责任。

第四十条  本办法经学校2023年第35次学校党委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中山大学仪器设备和家具类固定资产管理办法》(中大设备〔2018〕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