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大学免税进口科教用品管理办法

发布人:高级管理员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免税进口教学、科研用品的管理,规范免税进口工作程序,提高工作效益,促进教学、科研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2000年7月修订)、《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免征进口税收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5号(2007))以及海关总署关于实施《科教用品免税规定》和《科技用品免税暂行规定》有关办法公告(2007年第13号)等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以中山大学名义申请免税进口的用于科学研究和教学的用品。

第三条 学校进口免税工作由分管校领导主管,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是学校授权的进口免税办理和后续监管的职能部门。

 

第二章 免税资格和范围

第四条 海关备案的科学研究机构和学校以科学研究和教学为目的,在合理数量范围内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者性能不能满足需要的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可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

第五条 学校直属的附属医院虽为独立的法人单位但按规定不具备独立向海关申请免税的资格。学校根据附属医院(应是经省级或省级以上教育或卫生主管部门批准成立的且达到三级甲等水平)从事医学科学研究和教学活动的需要,可将以学校名义申请免税进口的医疗检测设备、测试分析仪器及其附件委托放置于附属医院专管使用。

根据海关有关规定,放置在附属医院专管使用的大中型医疗检测、测试分析仪器,按照其主要功能和用途,限每所附属医院每种每5年1台;其他小型医疗检测、测试分析仪器应在合理数量内。

第六条 免税进口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的具体范围,按照《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免征进口税收规定》所附《免税进口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清单》执行。如有关部门对《免税进口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清单》进行调整,则按调整后的范围执行。按规定,海关对《免税进口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清单》保留解释权。

第七条 按规定,电视机、摄像机、录像机、放像机、音响设备、空调器、电冰箱(柜)、洗衣机、照相机、复印机、程控电话交换机、微型计算机、电话机、无线寻呼系统、传真机、电子计算器、打字机及文字处理机、家具、灯具、餐料等20种商品,不能申请免税进口。

 

第三章 办理程序

第八条 申请办理免税的单位需按有关规定,完成仪器设备(物资)购置的审批、论证、招标、签订进口仪器设备采购协议书等相关程序,向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提交经单位主管领导审批签字并加盖公章的免税申请报告,并按照海关规定的模式填写使用报告,详细说明进口科教用品的主要用途(包括科研课题或教学实验的名称)及工作原理。

进口科教用品的使用报告和产品说明书是海关审批免税的重要依据,申请单位须保证内容真实可靠。

第九条 申请单位需提供支付货款所用的中山大学经费本(卡)复印件。

第十条 学校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统一向海关申报免税,申请单位有责任配合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向海关做好报告和材料解释工作。

第十一条 免税与否的最终解释权在海关,如不能免税,申请单位需按海关要求交纳关税及增值税等税费。

第十二条 学校委托外贸代理公司签订外贸合同,办理付汇和到货后报关商检等进口手续。

第十三条 部分科教用品属于列入商务部进口许可管理范围的机电产品,学校需在国际招标网上申请登记,获批准后到广东省机电产品管理办公室办理领取进口许可证方可进口。

第十四条 根据海关规定,货物到港十四天内必须报关提货。如因未提前向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申请办理免税进口相关手续,致使货物滞留海关,该单位应承担货物滞留期间引起的滞报金、仓储费等费用,并协助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补办有关手续。

 

第四章 免税进口科教用品的管理

第十五条 免税进口科教用品自货到港口起90天(索赔期)内,申请单位按学校有关规定做好验收工作。如果发现外观包装与合同不符,缺货、破损或仪器设备达不到规定的指标要求,须报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处理。

第十六条 免税进口的仪器设备来源必须合法,严禁用试用的仪器设备顶替免税进口的仪器设备。免税进口的仪器设备使用中发现有质量问题,或者不适用等其它问题时,使用单位不得自行退换或私自处理,必须报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协调处理,严禁使用单位把有问题的免税进口仪器设备直接交付国内代理商处理,否则由此产生的后果由使用单位自负。

第十七条 所有免税进口的科教用品必须在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办理固定资产报增登记手续,纳入学校固定资产财务帐册和免税进口科教用品管理,并将统一使用标注有进口免税字样和监管期限的设备标签。

第十八条 按照海关规定,免税进口科教用品监管期一般为五年(有特殊指定的除外),在监管期内不得擅自转让、移作他用或者进行其他处置。

第十九条 免税进口科教用品须放置于免税申报时指定的地点,并按申报时所列的使用功能使用。如确因工作需要改变使用地点或因维修需临时移出学校的,须先向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提出申请并报海关批准后方可执行。学校和海关在监管期内将不定期对免税科教用品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如发现与申请报告所列的使用不符或随意变更监管地点的,将视情节依法追究责任人的责任乃至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以中山大学名义申报的免税进口科教用品一般只能用于本校的教学、科研活动。如确因工作需要用于其他单位的教学、科研活动的,须先向海关提出申请,获海关批准后方可实施。以中山大学名义申报的免税进口试剂和实验用材料只能用于本校的教学科研活动,严禁将免税进口试剂和实验用材料交给学校以外的单位使用。

第二十一条 各单位应使用学校统一的仪器设备使用登记本,详细登记免税进口科教用品科研和教学使用情况。

第二十二条 免税进口科教用品在监管期内,因技术落后淘汰或损坏等原因不能修复和失去使用价值的,应及时报告学校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由学校提出处理意见并向海关申报批准后执行,各单位不得随意将其报废处理、擅自变卖或移作它用。超过监管期的仪器设备,每年由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在网上填写《减免税物品核销申请表》,向海关申报,经海关批准后方可再按《中山大学仪器设备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销账手续。

第二十三条 放置在各附属医院使用的免税进口科教用品归口到各医院设备科统一管理。

 

第五章 职责和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各单位行政正职是本单位免税进口科教用品使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应对本单位的免税进口科教用品申报材料的真实性、使用情况和监管期内的管理负责,并须与学校每年签订一次《免税进口科教用品申报、使用、管理责任书》。

第二十五条 对于违反上述规定的单位,学校将取消其以中山大学名义申请办理免税资格,若有触犯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单位负责人及相关人员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管理办法由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管理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中山大学科教用品免税进口管理暂行办法》(中大设备[2003]006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