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大学贵重仪器设备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仪器设备资源的有效配置,进一步加强学校对贵重仪器设备的管理,提高贵重仪器设备的使用率,建立健全贵重仪器设备的资源共享机制,促进贵重仪器设备共用共享,依据«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及«中山大学贵重仪器设备管理条例»等,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贵重仪器设备是指单价超过人民币十万元(含十万元)的仪器设备。贵重仪器设备是教学、科研和人才培养的必要的技术装备,也是学校固定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贵重仪器设备的所有权归属学校,由申购单位专人负责保管。
第三条 凡按规定列入学校固定资产的、单价在十万元(含)以上的仪器,均应纳入本办法管理,实行“统管共用或专管共用,资源共享”,并积极创造条件向校内所有教学、科研单位开放使用。
第二章 贵重仪器设备的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 学校成立贵重仪器设备管理委员会(下简称管理委员会),管理委员会由分管校领导任主任,由各相关学院分管领导、各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
第五条 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为贵重仪器设备管理委员会的日常执行单位,负责贵重仪器设备的监管、评估、咨询、调配等工作。
第六条 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根据仪器设备的分布、共享、使用、管理、效益等具体情况,可对使用效益差的仪器设备在全校范围内进行统一调配。
第七条 学校下属各学院(系、中心)为贵重仪器设备的使用管理单位;主管院长(系、中心主任)和相关实验室主任具体负责本单位贵重仪器设备使用管理的组织、实施工作。
第三章 使用管理办法
第八条 学校建立贵重仪器设备资源库和实验室贵重仪器管理与效益分析系统,在适当范围公布贵重仪器设备的相关信息(包括贵重仪器的种类、数量、金额、分布等)及实时的动态运行使用状况。
第九条 校内用户可从资源库和贵重仪器管理与效益分析系统了解贵重仪器设备的综合状况,并可通过网上或其它方式预约仪器使用时间,仪器设备使用管理单位及仪器设备管理人员应积极予以支持与协助,不得无理拒绝。
第十条 学校设立贵重仪器设备共享维持专项基金,通过贵重仪器有偿服务提取一定比例的经费和社会捐赠等方式筹措专项基金,对参与对外开放、共享的贵重仪器设备给予一定的经费支持。
第十一条 贵重仪器设备的使用效益考评依托使用管理单位定期对仪器及相关技术支持人员进行绩效考评(详见附表),建立相应的考评档案,并报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备案。
第十二条 学校建立贵重仪器设备管理使用培训制度和持证上岗制度。贵重仪器设备管理、使用人员的技术培训工作由管理委员会委托学校测试中心或技术力量较强的实验室负责,经培训并考核合格后分别颁发“中山大学贵重仪器设备管理人员上岗资格证”和“中山大学贵重仪器设备使用人员上岗资格证”(以下简称“上岗资格证”)。
第十三条 对贵重仪器设备操作人员的具体要求:
一、贵重仪器设备管理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并建立相应的岗位责任制和管理办法,定期对仪器设备的性能、指标进行校验和标定,保证仪器的正常运转并发挥效益。
二、贵重仪器设备管理人员以外的其他人员,如需上机操作,必须经过相关的技术培训取得“上岗资格证”并经贵重仪器设备管理人员同意及配合下方可上机操作。
三、未经培训及未取得“上岗资格证”的人员不得自行上机操作,可委托仪器管理人员协助检测,违反本规定而造成仪器设备受损或性能下降的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四条 贵重仪器设备所在单位应根据有关规定,针对仪器设备的情况,制定具体的管理措施。
第十五条 学校及各单位所属贵重仪器设备除用于执行学校的教学任务外,原则上均实行有偿服务。可按本办法第四章有关收费原则分不同情况收取测试费,收费标准由仪器管理单位提出,报管理委员会并经学校收费管理部门批准后公布实施。
第十六条 贵重仪器设备的开放使用主要目的是满足校内教学和科研的需求。在此前提下,各管理单位可酌情向校外开放。同时应定期交流使用、开发、维护和管理仪器设备等方面的经验,积极参与跨单位、跨地区的协作共用网。
第十七条 用户原则上须在使用前一周向仪器设备使用管理单位提出预约申请,说明实验要求的条件、耗材和试剂等情况,以便管理单位提前做好安排,保证仪器设备按时使用。
第十八条 用户预约后应及时上机,因特殊情况不能及时上机的,应在48小时前通知机组人员取消预约。如因用户方面的原因未能按时上机造成费用损失的,由用户负责。
第十九条 用户在使用仪器设备过程中,应严格遵守仪器设备所在管理单位的规章制度和有关规定,服从仪器操作人员的管理,未经允许不得随意动用实验室内的其它仪器设备,应维护实验室的环境卫生和秩序。
第二十条 获准自行上机操作的用户,实验完成后,应做好记录,认真填写用户意见,及时清理所用场地和物品。
第四章 收费原则及费用管理
第二十一条 贵重仪器设备原则上实行有偿使用的管理制度。
第二十二条 收费原则:
一、所有测试,均按实际消耗收取消耗性材料费;
二、校内教学任务免收其他测试分析费;
三、各项测试收费必须制定明确的面向校外人员收取的校外价和面向校内人员收取的校内价两项收费标准,原则上校内收费标准为校外收费标准的25%。面向本单位人员的测试收费标准由各单位自行制定,单位内的收费标准原则上不超过校内收费标准。院内、校内应优先安排测试。
第二十三条 收费标准的制定:
收费标准的制订以保证仪器设备的日常运行和维护费用需要为原则,不以营利为目的。
一、按教育部有关规定,仪器设备使用收费项目可包括材料费、水电消耗费、技术服务费、仪器设备折旧费及管理费等。为方便结算,仪器设备使用费分为测试分析费和消耗材料费。其中消耗材料费按实际使用量收取,不享受学校的折扣优惠或配套补贴;其他费用合并为测试分析费,按学校批准公布的收费标准或优惠标准收取。
二、未列入学校公布标准的仪器设备,各仪器依托单位可按以上收费项目,参照有关同类仪器收费标准提出收费标准建议,经报批后执行。
第二十四条 收费方式:校外人员的仪器设备使用费可以现金或支票支付;校内人员的仪器设备使用费均以测试卡(经费卡)或测试基金账户结算,由学校财务与国资管理处负责执行。对校内用户的仪器设备使用费,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收取现金。
第二十五条 费用管理:
一、学校财务与国资管理处设立“贵重仪器设备收费专用帐户”,对所收取的测试费(含测试分析费和消耗材料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的统一管理。
二、收取的消耗材料费按实结算,全额结归提供测试服务的单位。对于为校内服务的测试收入,全额结归提供测试服务的单位作为管理费、机组人员的酬金等。对于为校外服务的测试收入,提供测试服务的单位可提取60%作为单位的管理费、机组人员的酬金等,其余的40%作为学校仪器设备维修基金,优先用于开放仪器设备提供测试服务单位的仪器设备维修和运行条件保障。
三、校内人员不得利用学校优惠政策为校外人员提供任何形式的中介测试服务。一经发现,违规人员必须按校外测试收费标准补缴所有的差额,并且在随后的一年内只能按校外价收费标准进行测试付费。继续违反者,将永久取消其校内测试的所有优惠。
四、贵重仪器使用费每季度结算一次,由财务处为各管理单位设立专门结算户进行结算。
第五章 考核与奖惩
第二十六条 学校定期对贵重仪器设备和管理人员进行考核,考核结果可作为相关单位今后仪器设备购置和相关技术人员职务晋升的依据之一。
第二十七条 负责考核的主要机构是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每年进行一次,并评出贵重仪器设备开放先进单位和个人。
第二十八条 考核评比的主要内容如下:(附考核表)
一、贵重仪器设备的有效机时,共享有效机时。
二、检查有关规章制度是否健全及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
三、管理、操作人员的服务态度、质量及用户的反映意见。
四、仪器设备的功能开发、保养情况及实验室环境。
五、完成的实验项目、效益,论文的数量、档次及实际收入。
第二十九条 奖惩办法
一、对在仪器设备使用管理工作做出显著贡献的管理人员,学校将予以表彰,列入年度考核,并可作为评先及职务晋升等的重要依据。
二、因仪器设备管理人员的服务态度、工作质量以及操作水平而影响仪器设备对外开放导致考评不合格者,除责令其整改外,应对管理人员提出批评和警告,并计入当年年终考核;如连续两年仍不能达到要求的,应调整仪器设备管理人员的工作岗位直至解除聘任合同。
三、对于非人为因素造成的贵重仪器设备有效使用率低于800小时/年的,仪器托管单位应及时找出原因,限期整改。连续两年考评仍不达标者,除通报批评外,学校有权对该仪器进行调拨,并在两年内对该单位新申购贵重仪器设备时从严审批。
四、对托管单位无正当理由闲置贵重仪器设备者(如年有效使用时数很低者),学校将视具体情况通报批评乃至将该仪器重新进行调配。
五、校内人员不得利用学校优惠政策为校外人员提供任何形式的中介测试服务。一经发现,违规人员必须按校外测试收费标准补缴所有的差额,并且在随后的一年内只能按校外价收费标准进行测试付费。继续违反者,将永久取消其校内测试的所有优惠。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实施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解释权在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