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技术国家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中山大学)实验设备管理办法
为全面贯彻国家教委<<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和<<中山大学实验室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中心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中心仪器设备管理办法。
一、单价不足800元、耐用期一年以上的设备(包括仪器、仪表、教具、工具、量具等)均视为低值仪器设备,不列为学校固定资产管理范围,由教学实验中心统一建帐、编号、造册、登记,各学科实验室使用、管理。
二、单价在800元(含800元)以上,耐用期一年以上并能独立使用的仪器设备(包括投入、调入、赠送和经鉴定的自制仪器设备),列为学校固定资产,不论其经费来源,需办理固定资产登记,入帐建卡,不得帐外滞留。
三、单价在500元以上(总价5000元以上)家具类资产属高值家具类资产,按固定资产管理。单价500元以下(总价5000元以下)家具类资产属低值家具类资产,按低值设备管理。
四、十万元以上设备属于贵重仪器设备,其管理办法参照《中山大学贵重物资管理条例》。
五、所有的仪器设备必须建帐,设卡,实验中心设立总帐,各实验室设立明细帐。具体方法如下:
- 各学科新购(含调拨、赠送、自制等)的仪器设备,经验收合格后,根据仪器设备的有关数据、发票、说明书等资料,正确填写卡片项目内容(要求准确、规范和不得缺项),并到教学实验中心核查后填写报增单,办理报增手续,并及时在仪器设备上贴好编号。
- 因主机增购辅助设备,或加工改制增值,按增购值以主机编号填写报增单和卡片,办理增值报增手续。
六、各学科实验室必须定期检查核对资产帐,保持其仪器设备的帐、卡、物相符。每年年末由实验中心打印出本年度增加仪器设备清单送各学科实验室核对。主要资产帐有固定资产帐、家具帐、低值品帐、工具帐、易耗材料帐。
七、实验室所有工作人员应重视仪器设备的保养、维修、维护工作。保管人员定期组织有关人员检修,并做好防火、防锈、防尘等维护工作,确保仪器设备处于良好可用状态。发现仪器损坏、丢失应及时查明原因并报实验中心。
八、实验室仪器设备管理人更换时,应严格履行交接手续,在帐、物、卡相一致的情况下,由接收人签字接收,接收人要重新在卡片上签名,如有差错实验室应及时处理解决。
九、实验室调出人员或离退休人员,凡有仪器设备、贵重材料等手续的必须在离岗前办好交接手续。
十、实验仪器设备借用参阅《中山大学公共实验教学中心仪器设备和实验室借用制度》。
十一、实验仪器设备损坏、丢失,参阅《中山大学公共实验教学中心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赔偿制度》。
十二、实验仪器设备报废、调拨,参阅《中山大学仪器设备报废、调拨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