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技术国家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中山大学)仪器设备和实验室借用制度
发布人:高级管理员
发布日期:2018-06-07
实验中心的仪器设备和实验室均是学校财产,属于国有资产范畴,为确保实验教学和科学研究工作顺利进行,实行专管共用、资源共享,提高仪器和实验室使用率,特制定下列借用制度。
一、实验中心内部各实验室仪器设备在不影响本实验室教学和科学研究的前提下,经各实验室负责人同意,可互相借用。大量仪器设备、大型仪器设备或贵重精密仪器的借用需经中心负责人同意;借用程序为借用方实验室负责人开具借条,并予以登记,用后及时归还,销账。
二、在不影响中心实验教学和科学研究的前提下,仪器及实验室可考虑有偿外借或租用,但借用方(租用方)要提出申请,经中心负责人与仪器或实验室所属实验室负责人同意(签字)后,办理手续。
- 若为仪器租用,需缴纳仪器设备价值总额的10%的押金,才可以借出仪器设备,并按相关的收费标准收取一定费用,作为维护和更新设备用,原则上按每天收取仪器总价的千分之一(或千分之二)。设备借出期限一般为一个月,到期若需继续使用则要办理续借手续。逾期不还,借出单位有权加收两倍以上租金,并及时追回。仪器设备归还时退回押金。
- 若为实验室租用,需缴纳一定数目押金(具体有待商议),按使用小时数收取一定费用,作为实验室卫生、水电及其他开支。
三、仪器设备和实验室在借出和归还时,双方要进行检查验收。借用过程中发生损坏丢失等事故,按学校相关规定处理。
四、所有有偿服务的收入上缴教学实验中心,中心按学校财务制度进行管理,用于补偿仪器设备的运行、消耗、维护、维修及支付必要的劳务费。